处罚升级!应急管理部拟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正文


一、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

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对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 200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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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种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六)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事故,再次发生相同等级事故,或者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再次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三、针对不同情形,明确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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