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建厅:试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新规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5〕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0〕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1〕11号),结合宁夏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细则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项目代理业务的本机构注册类及职称类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二、各市、县(区)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nxjscx.com.cn)”做好从业人员记分工作,记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周期为12个月,自从业人员信息报送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记分周期内被记分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予以公布,并在“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中体现,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四、各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记分的从业人员下发“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被记分的从业人员在收到“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后,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予确认且在3个工作日内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六、被记分的从业人员需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

(网址:http:/www.nxbidservice.com)”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根据被记分分值进行规定时长的网络学习,一次记满或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学习后需通过测试,下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得担任项目组负责人。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除。

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推送财政、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

八、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2.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

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住建厅:试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新规

宁夏住建厅:试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新规

宁夏住建厅:试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新规

附件2

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___________:

你单位的__________在代理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__________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对你下达记_____分通知。接到通知后,如对记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212/t20221206_3877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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