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住建厅:注册建造师,1年内只认可2次!
正文
黑龙江住建厅:注册建造师,1年内只认可2次!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资质申请通过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认可2次,3次以上视为无效人员。
一、统一审查标准
对于资质申请通过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认可2次,3次以上视为无效人员。
申请我省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业绩应是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原企业主要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相关法律关系以及承接工程等,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不得重组分立。拟承继资质企业主要考核净资产、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企业申请办理跨省重组分立、合并的,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住建主管部门。
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分立、合并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后,需完成1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工程项目,方能再次通过重组分立、合并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三、完善业绩认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均应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且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完整。
四、强化动态核查
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全省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取得资质后,继续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标注为“资质正常”;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标注为“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