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975-2018《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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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GB/T 2975—1998《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与GB/T 2975—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试样标识的具体要求(见4.2);
——将型钢中术语“腿部”改为“翼缘”,将“腰部”改为“腹板”(见A.2,1998年版A.2);
——修改了在型钢翼缘厚度方向的取冲击试样样位置要求(见图A.3,1998年版图A.3);
——删除了对厚度在25 mm≤t<50 mm之间钢板取拉伸样坯的要求,厚度t≥25 mm取拉伸样坯的要求进行了统一(见图A.10);
——增加了对调质或热机械轧制(TMCP)钢板取拉伸样坯的要求(见A.6.2.2和图A.10的脚注b)
——细化了厚度大于40mm钢板上冲击样坯取样位置要求,增加了厚度28mm≤t<40 mm钢板取样可选要求(见A.6.3和图A.11,1998年版的A.4.4);
——将须留加工余量钢产品最小厚度或直径由20mm改为12.5mm,并增加了“激光切割加工余量的选择”相应内容(见附录B)。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377:2017《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本标准与ISO 377:2017的技术差异及其原因如下,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单线(1)进行了标示。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用等同采用际标准的GB/T 15574代替了ISO 6929(见第3章);
●用等同采用际标准的GB/T 20832代替了ISO 3785(见5.2)。
——为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与上一版国标保持一致,细化了对于翼缘有斜度的型钢取样要求(见A.2.1.2);
——根据国内应用情况,修改了T型钢取样要求[见图A.1c]];
——在A.1.3中增加“弯曲试样应至少保留一个原表面”要求(见A.1.3);
——增加A.6.1一般要求,综合规定拉伸、冲击取样要求,“钢板的取样方向和取样位置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增加了对纵轧钢板取样的要求(见A.6.1.3)。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与图中符号保持一致,将式(A.1)中壁厚符号“T”改为“t”;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样坯加工余量的选择”。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钢铁研究院总院、齐齐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莉、高怡斐、周立富、王萍、郭愚、宋建新、周志超、李奇、王洪亮、张维旭。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2975—1982,GB/T 297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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