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pdf

鄂环发〔2016〕25号

省环保厅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

现将环保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通知》贯彻落实

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深化对机动车环境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通知》贯彻落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各地公安交管、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省目标任务。要严格机动车排放检测,不合格的坚决不能通过环检,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各地环保、质监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排放检验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在环保部门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联网之前,同一辆机动车应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在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规格样式下发之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有关编码规则另行通知),且排放检验报告必须加盖本机构法人公章。

三、切实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及《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尚未成立机动车监控机构的市(州),要尽快落实机构、人员编制。

要加快推进全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功能,确实发挥监控作用。正在建设或已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市(州),要统筹规划,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今年底前投入运行。尚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市(州),务必尽快落实项目经费,倒排工期,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州)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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