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勘察设计专家评审费一览表
全国各省勘察设计专家评审费一览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根据各省市文件,整理专家评审费汇总如下:
1、云南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3小时及以内的 400元;超过3小时的,按100元/小时/人/次支付,1000元封顶。
2、四川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1小时以内的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江苏 4小时以内的,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4、吉林 2小时以内的,按400元的基数支付。超过2小时,并且在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因招标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200元。
5、浙江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6、甘肃 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
7、重庆 T≤4小时,按600元/次的基数标准计算。T>4小时,在基数标准上,其超出4小时部分按100元/小时标准计算。不足0.5小时(含)的按50元计算。
8、天津 4小时以内的, 300元/人;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 450元/人;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600元/人;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9、山西 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不超过800元。
10、北京 四个小时及以下的, 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最高不超过1200元。
11、广东 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400元;超过2小时且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12、山东 不满 3 小时的, 400元/人;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13、宁夏 未超过3小时的,按300元;3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加100元;
14、上海 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15、辽宁 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16、黑龙江 3小时以内的,每小时2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每天最高为1200元。组长增加报酬100元。
17、安徽 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500元、非资深专家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增加150元。
18、福建 3小时以内的, 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
19、江西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20、河南 3小时以内的, 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21、湖北 (一)省级政府项目。不超过2小时的, 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增加100元,达到8小时 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项目。不超过2小时的, 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增加100元,达到8小时,酬800元。
22、湖南 同城评审: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超过3个小时的,每1小时增加100元。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23、海南 (4小时以内)的,省内评审专家400元,省外专家600元。4-8小时内)的,省内专家600元,省外专家1000元。
24、贵州 3小时内的400元,跨市(州)、县行政区域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
25、陕西 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26、青海 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增加100元。
27、内蒙古 2小时以内的300元;超过2小时且总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封顶。
28、广西 4小时以内的4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29、西藏自治区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40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 5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 600元标准 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 700元标准发放;
(5)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30、新疆
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不应超过600元
以上费用仅供参考,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